►懺悔的餘地
【解方】如何真正地改悔向上?
2017.11.18
監獄超額收容困境是舉世矚目的議題,對此2013年聯合國毒品與犯罪辦公室(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 UNODC)曾就各國監獄超額收容的原因,提出8項減少監獄超額收容的建議策略供各國參考。搭配前一個篇章的超收成因分析,台灣應該將目光擺在哪些改善方案?在實務面上,專家學者、第一線工作者和公部門,又各自持有什麼觀點?遭遇哪些困難?

改善超收,聯合國怎麼看?

UNODC提出的可行改善方案包含:1.制定全面性、具實證基礎的策略,並獲得社會大眾之支持;2.縮減監禁刑的範圍,發展合宜的量刑政策;3.促進刑事司法系統的效能;4.提昇法律協助和法律扶助措施;5.減少審前羈押;6.善用替代監禁措施;7.強化社會復歸措施及降低再犯率;8.有效管理監獄容額。

綜合前一章節的5大超收原因,台灣的改善項目可優先聚焦在:「修正刑事政策思維」、「妥善運用假釋與緩刑」、「改變監禁導向的毒品管制政策」、「加強社會復歸,降低再犯率」、「空間設備重新規劃」。

從惡有惡報轉向修復錯誤

在台灣民眾的成長經驗中,或多或少都曾受長輩耳提面命:「不要做壞事」,這其中除了「做壞事會傷害他人」之外,「做壞事會受到處罰」恐怕也是守規矩的重大考量之一。長期的文化薰陶下,對刑罰的想像很自然地會趨向「惡有惡報」;當層次從個體拉抬到社會結構時,「治亂世,用重典」也成了深信不疑的解套方案。這些眾人堆疊起來的應報思維化成濃濃的墨,它的痕跡彰顯在每一道刑事政策裡。

傳統的刑罰觀念,是造成監獄環境惡化多年卻鮮少被搬上檯面討論的主要原因,因為「民意接受度低」。「外面的人就覺得罪判得越重越好、裡面過得越慘越好,受刑人生活品質越糟就好像我們有『確實處罰』到這些人。」「但被剝奪自由已經是法定的懲罰,超收導致的惡劣環境不是他們該額外承受的,同時當然也不是拉我們管理員一起陪葬。」桃園監獄管理員許佳和(化名)說。

在刑事政策的設計上,歐美國家傾向將「修復式司法」當作解決監獄擁擠問題的方案。相對於傳統以刑罰為中心的刑事司法制度,修復式司法通常藉由調解、緩起訴、社會勞動的管道來處遇犯罪受刑人。許多研究指出,修復式司法有效減少了受刑人入獄的人數,且犯罪者「社會處遇」的費用遠較「機構處遇」低廉。我國法務部於2010年起試辦「修復式司法」方案,2012年起更擴及全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

然而至今已屆5年,成效仍不彰,主因為大部分反對者仍認為,我國國情仍不適合進行修復式司法,這樣的替代處遇太過便宜加害者,也忽略了犯罪者的個人心理因素等等。對此,司改國是會議第五組成員,全國律師聯合會代表黃旭田律師認為:「修復式司法也好,其他方法也好,法務部要做的是把其他國家的經驗以及後續研究,真實地反映給民眾。而不是民意直觀否決什麼,就不願去解釋、去挑戰。」

法務部專責毒品政策的主任檢察官聶眾表示,監獄的懲罰與矯正功能,當然是後者較為重要,「不過台灣很多議題,沒辦法經過公正、理性的討論,往往淪為口水戰。」「法務部願意去說,但有誰願意聽呢?」他不諱言,民主社會執政者仍有選票壓力,還是得順應民情行事,」「不然違背民意的作法,推行時會有更多阻力。」

但他也表示,這不是台灣獨有的現象,「在其他先進國家如美國、日本,你要去談死刑存廢、毒品除罪等等,也是一樣困難,這就是民主社會都會遇到的問題。」訪談過程中,聶眾不斷地把「民意」這個關鍵字放進對話裡,透露出公部門推動政策時對民意支持的重視。然而,如同司改國是會議第五組的質疑:公部門是否願意投注更多資源進行相關議題的教育傳播?目前只能繼續觀望。

不是把他留得越久,他就會變得越好

法務部為回應民眾對重刑的渴求,刑罰設計亦朝兩極化轉向。「輕罪、初犯輕罰,重罪、累犯則重罰」聽來似乎合情合理,然而實際執行多年下來,重罪者刑期長、徒刑執行率高,假釋門檻越來越嚴,當牢房與床位的流動趨緩,很自然地就反映在超收比率上。

2016年中正大學法律系碩士李莉娟《我國監獄處分救濟途徑之發展與變革》研究指出,對於受刑人之基本權利限制,應必須在符合公益原則之下,以法律明文限制之,不得以行政處分或法院判決為之。然而現行假釋之判斷方式,以受刑人各項成績分數判斷其是否具有悛悔實據,完全由監所人員自由心證進行評量,並無一定標準,造成受刑人可提報假釋的時間往往超過《刑法》第77條規定的滿3分之2刑期。

法律學者鄭添成的研究《監獄超額收容問題之國際觀察──有效策略與解決方案》也提到,適宜的量刑可解決對監獄超收的影響。在服完特定刑期門檻後,應保有釋放出監之可能性,並透過合格之機構進行客觀風險評估。八德外役監獄管理員江齊龍(化名)表示,監獄不是一個適合讓人長久停留的地方,「並不是你把他留得越久,他就會變得越乖、越好。監禁應該當作一個不得已的選項,而不是犯罪的解藥。」

雖然同樣支持發展適宜量刑制度,司改國是會議第五組的劉北元律師則申明,監獄不應該有所謂「全面性的放寬」、「全面性的減刑」,應該以個案的狀況去審查。「每個人的悔改程度和適應社會的能力都不同,如果齊頭式縮短刑期,會製造另一波問題。」

檢察官聶眾則表示,假釋確實是一項德政,受刑人若展現悔改誠意,早日回歸社會是大家樂見的結果。但行政機關仍保有裁量權,依照當時的社會氛圍調節假釋的標準。「例如某種犯罪盛行的時候,民眾會擔心,那麼該罪的徒刑執行率自然就比較長。」

矯正署副署長黃建裕表示,社會、媒體都很關注假釋期間再犯的案例,這會給矯正署很大的壓力。「目前我們能做到的就是加速假釋的審核流程,盡量將業務壓縮在20天內,至少可以不要拖到受刑人的時間。」

毒品犯罪,迎向更多元的處遇方式

由前文可知,我國監獄超收的情況中,毒品是一項重大原因,占我國監獄人口的5成。根據草根影響力文教基金會2017年的民調,台灣有75.48%的民眾不支持毒品除罪化。而法律學者與相關領域專業人士對吸食毒品的行為可粗分為兩種立場:一是將施用毒品視為一種疾病,二是將其視為犯罪。不過,這兩派立場並非涇渭分明,時常是介於光譜之間。例如同時認為吸食毒品不僅是個人心理成癮的疾患,也是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

國民黨不分區立委王育敏,長期對「毒品除罪化」議題發聲,嚴正表態反對。她的看法就偏向此論:接納吸食毒品者或許有其個人身心問題、須要接受治療;不過這麼做仍是觸法行為。無論單純施用或製造、販賣,除了未成年人外,經查獲都應判決有罪。「犯罪歸犯罪,戒治歸戒治,不應該混為一談。」她表示,國家的律法就訂在那邊,「你在法治國家觸犯了法律,就要接受司法給你的罪罰。」

王育敏進一步表示,毒品問題之所以無法歸因於個人因素,是因有人吸食自然就會有人種植與交易,長期而言對國家社會將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對此,民進黨立委尤美女雖也同意目前台灣社會風氣尚不適合將毒品除罪化,不過施用毒品者的有罪判決,應以個別犯罪的情況加以考量。「其實單純吸食、無暴力傾向,我們應該優先以醫療前置作業來處遇,真的不行再起訴。」

然而,曾兼任宜蘭監獄醫生的柳林瑋表示,站在醫療人員的角度,施用毒品完全不應該入罪化。「吸毒是『物質濫用』,是疾病的一種。物質濫用者是被物質綁架,在沒有傷害他人的情況下,何罪之有?」他認為吸毒往往有複雜的社會、家庭因素,這也不是傳染病,把他們用監獄隔離起來沒有意義。不過,他強調「販毒者透過傷害他人身體獲取利益,在我看來確實是犯罪。」

前監察委員李復甸律師也表示,將吸食毒品當成犯罪,是一項錯誤觀念。「第一、吸食毒品的人,是自殘行為。」「第二、要解決吸食毒品的癮,關在牢裡面沒有用的。」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亦提出同樣的看法,「吸毒是一個心理的疾病,本來就不該用刑法去介入。」「你走醫療失敗就轉去刑事那邊處理,一定會得到結論是很多人不值得我們救。」

黃旭田律師認為,除罪化與否應該是兩方要持續進行公開辯論,各自拿實證資料來說服大眾。「關,有沒有比較好?現在看來顯然是沒有;但不關又會比較好嗎?替代方案又是什麼?這會是民眾的質疑,這部分需要資料來跟大眾溝通。」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秘書林瑋婷附和,「民眾沒有習慣透過監測重要指標來看待一個刑事政策,例如再犯率、用藥盛行率等,直觀判斷下自然希望懲罰越重越好。」

關於毒品是否除罪化,受訪的相關專業人士、民意代表雖然在入罪程度上有不同見解,卻一致認為目前國家對待毒品施用者的處遇有相當大的改進空間。司法院第544號釋憲文提及,法務部應將施用毒品的刑度降低,改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等處遇作為選項。不過在實務上,目前2017年1至8月施用一、二級毒品則緩起訴比率15.7%,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比率7%,換言之仍有近8成的毒品施用者被直接送進擁擠的監獄中,期待那遙遙無期的戒斷與根治。

支持將單純施用毒品者除罪化的專家學者皆表明,應加強醫療處遇、並搭配追蹤後續回歸家庭、社會的狀況來解決成癮問題。而即便是反對除罪化者如立委王育敏也關注到毒品犯造成的監獄人滿為患困境,「也許我們能透過增加處遇的選項,例如用社區模式來協助戒除毒癮。現行監獄的處遇的確過於冰冷,導致戒治困難。」

她舉台中茄荖山莊這個機構的案例,建議法務部能朝多元處遇以降低再犯的目標改善。茄荖山莊採用社區式毒品戒治,整體空間設計並不會讓毒品施用者感覺自己是名「囚犯」。該機構提供的數據顯示,經過90天的戒治期,毒品再犯率能有效降至13.5%。

對此檢察官聶眾表示,各方建議確實都是法務部的理想,然而一切還是取決於人力和財政預算。「最有效當然是派人一對一長期追蹤、關懷戒治效果,但目前我們國家沒有條件這樣做。」

他表示法務部未來會朝雙管齊下的方式改進,針對單純施用毒品者,未來希望提高緩起訴比率達20%,後端也希望衛福部能對戒癮支援更多。「雖然毒品防制由法務部主導,但查緝並不是最重要的環節,關鍵還是在源頭的教育、社福關懷,以及後端的戒治和回歸社會。」

從各方專業人士的角度,針對刑事政策轉向以及特定罪行是否入罪化等等,皆有程度不一的歧見,然而,仍能在其中建立一定程度的共識,尤其是針對我國最大犯罪問題──毒品。

以成癮物質損傷自我身體的行為,究竟能不能算是一種「罪」?已然跨越至哲學領域的大哉問,仍待人們持續辯證。但至少台灣社會逐漸從過去經驗中學到,比起將成癮的人圈禁在毫無生活品質可言的空間,似乎還有更明智的選項。


▲【成因】一種思維,五種困境
▼【解方】前門的閥與後門的坑